各学院、各部门,全体处级干部: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中的作用,按照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做好2016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组电明字﹝2015﹞123号)文件要求,现就我校处级干部报告2015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我校全体在职处级干部,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处级干部,均应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新任处级干部首次填报时,应按首次填报的要求,完整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二、报告时间
2016年1月集中填报个人自
三、报告要求
1、报告要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内容,严格按要求填报个人事项。填写前按照《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要求全面完整地填写。
2、报告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保证填报内容的真实、规范、完整,填报日期具体到当日。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表装入信封并密封,统一由所在单位于
3、报告表由党委组织部统一提供,统一由各单位派人领取。各单位要及时将报告表发给有关人员,认真组织好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将报告表收回并报送党委组织部,确保报告工作顺利进行。
4、处级干部要严格按时如实报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需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补报。
四、报告纪律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提拔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中央要求,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14﹞1号)、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联系人:何杰珍;联系电话:3305037,1386576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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